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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      关于加强专变用户的电力设备安全检查 及预防性试验的建议
咨询内容   

关于加强专变用户的电力设备安全检查

及预防性试验的建议

    近几年来,个别专变用户对电力设备及安全工器具周期预防性试验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预试,部分用电设备带病运行,设备损坏、越级跳闸等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自己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冲击到电网,影响到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为加强全市电力用户电力设备及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海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变用户电力设备安全检查及预防性试验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配电房安全检查工作。大多数用户供配电系统紊乱,用电设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没有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违章作业,电气设备没有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也没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监护措施和保护(接零接地)措施。

    二、加强电力用户电力设备及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国家有明文规定电力设备要进行预试定检,但是大多数用户没有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规定对高压柜、变压器及相关安全附件;避雷器、防雷、保护接地装置、接地体接地电阻;安全工器具;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预检,此举极大的危害着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配置齐全,持证上岗。很多用户特别是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只有1个水电工程师(不符合国家要求),没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且没有电工证。

  针对以上的安全隐患还希望政府及主管部门采纳加强专变用户的电力设备安全检查及预防性试验的建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得到稳定平稳运行,也确保运维人员的生命安全。

 

回复人      管理员 回复时间   2017-09-18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建议已反馈相关部门,具体答复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的受送电装置方可投入使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一)不影响电网运行安全,但存在用电隐患,电力用户应加强设施维护,主动进行隐患整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对存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告知用户电力用户有义务对其用电设施进行维护。如果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供电企业应当在告知用户的同时,告知对用户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二)对电网运行安全可能造成影响,且拒不整改的用户,供电企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终止供电。《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90或GB/T15543-1995规定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投诉。
(三)存在用电隐患,既可能对用户造成影响,同时又可能对电网造成影响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将发现的用电隐患告知用户和对用户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供电企业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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